经查,戴光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“六大纪律”项项违反,纪法意识尽失,长期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,严重破坏营商环境,对抗组织审查,转移、隐匿赃款,退回赃物,与他人串供,掩盖事实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超标准配备、使用公车,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提供的旅游活动;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决定重大事项,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;收受礼品、礼金,多占福利分房;向多家企业摊派费用;套取、使用公款;生活奢靡,贪图享乐;既想当官又想发财,将公权力当成发家致富的“摇钱树”,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贪污公款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;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
戴光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、受贿等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极其严重、影响极其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;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随案移送。
戴光辉简历
戴光辉,男,汉族,1963年2月生,安徽凤台人,1980年8月参加工作,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中央党校函授大学学历。
1980年8月至1981年10月,喀什市种畜场接受再教育;
1981年10月至1988年8月,喀什市公安局民警(1985年9月至1988年9月,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喀什分校法律专业学习);
1988年8月至1990年3月,喀什市解放南路派出所副所长;
1990年3月至1994年1月,喀什市恰萨派出所副所长、所长(副科级);
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,喀什地区公安处二科副科长;
1994年9月至1994年10月,莎车县公安局局长;
1994年10月至1996年2月,莎车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;
1996年2月至1998年2月,莎车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(副县级);
1998年2月至2001年1月,莎车县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(副县级)(1997年8月至1999年12月,中央党校函授党政管理专业学习);
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,莎车县委常委、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;
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,叶城县委副书记、人大党组书记(2005年9月至2010年9月,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习);
2006年10月至2009年3月,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;
2009年3月至2009年4月,喀什地委委员;
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,喀什地委委员、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;
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,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;
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,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、副厅长;
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,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(厅长级)。
2020年9月被免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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